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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证券行业微信及微信群违规展业处罚案例浅析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12-25



2020年以来证券行业微信及微信群违规展业处罚案例浅析


 胡菊芳



我们从公开渠道收集到2020年以来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微信及微信群违规展业处罚案例共15例。



一、处罚的基本情况


 (一)处罚主体

从处罚主体看,江苏证监局发出的罚单数量最多,数量为3张,占总罚单数量的20%;其次,湖南证监局、江西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为2张;安徽证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青岛证监局、陕西证监局、上海证监局、证监会各为1张。


(二)处罚措施

从处罚措施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手段有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行政处罚等。责令改正最多,为7张,占总罚单数量的47%;出具警示函的4张罚单中;监管谈话2张;行政处罚有2张,1张是对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处以罚款,1张是对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处以罚款。


(三)处罚对象

从处罚对象看,对机构和个人作出的监管处罚数量各为7张,有1张是双罚。被处罚的机构对象中,证券公司1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1家,证券分支机构5家;被处罚的个人对象中,涉及证券公司5人,证券分支机构2人;还有1例是双罚。涉及个人的处罚共8人,这8人的角色为3位投资顾问(其中1人因违法行为并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采取行政拘留措施)、2位证券分析师、2位营业部负责人、1位证券经纪人。

如下表所示: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处罚的具体事由


处罚事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微信及微信群成为新的违规场景或工具;二是对微信群管理不到位。

第一类处罚事项集中在金融产品代销管理、投资顾问业务、研究分析报告业务及其他方面。

(一)金融产品代销管理方面,具体处罚事由有:(1)营业部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殷某燕介绍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存在“该产品兑付没有问题,唯一的风险就是提前结束,提前结束的话也会按照年化8%计息并兑付”等不当表述。(2)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①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公司在微信营销过程中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如向投资者发送含有“全胜记录”“自上线以来,还没有一只票亏损”“去年客户一年的年化收益达到135%,相当于你有100万可以赚135万”“我们公司投顾带客户去年平均年化收益是153%”“我在我们机构上班四年了,从来没有见过哪个用户说是在服务期内不赚钱的”等虚假内容的信息。②向投资人承诺收益:公司部分员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含有承诺证券投资收益内容的信息,如“一个周期下来肯定是能把你之前的亏损赚回来”“我们的这个给你保收益的100%准确率”“一个月周期下来,收益是在20%左右”“大概做一个半月到两个月左右能赚个50%左右”“我们承诺的不光是百分百有收益,还有重要的一点,如果不是百分百的准确,如果没有收益,直接退款”“5星战队做波段,一只票周期不超过3个月,收益在30%左右”“4星战队操盘大师以短线为主,平均每只收益在5%,两个月整体收益40%以上”等。

(二)投资顾问业务方面,具体处罚事由有:(1)营业部员工在未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2)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3)投资顾问易某某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4)投资顾问陈某某制作并在公司微信群发布的《仁者无敌-2022中国股市预测》被转发并对外传播,相关预测对行业、市场的评论意见不审慎,将股票根据五行属性分类进行分析,投资建议不具有合理依据;(5)某券商营业部在未和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营业部多名员工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在微信群中向公众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相关信息。

(三)研究分析报告业务方面,具体处罚事由有:(1)傅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22年6月30日18时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自己编造的有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信息被转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2)郭某某作为公司证券分析师,未将该研究报告提交公司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提请公司合规质控人员对微信群进行监督;

(四)其他方面,具体处罚事由为:证券从业人员陈某某在其使用的微信,向“红茶坊”、“二哈、愚人节交流”微信群及五名微信好友的微信,发送关于广东某银行的不实言论,陈某某在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将相关言论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第二类处罚事项是对微信及微信群管理不到位,体现了监管对微信及微信群管理的思路,涉及到的处罚事由主要有:

(1)证券从业人员肖某控制2个微信号、1个QQ号、1个手机号、1个支付宝账号,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陆续组建了8个微信群和1个QQ群,通过微信聊天、网络直播等形式,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肖某均以个人名义开展,未向所在公司报告,未按照所在公司相关制度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注明自己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及编号,不属于履职行为;(2)公司未对在微信群发布的某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3)部分分支机构公众号、微信群等管理不到位,发布信息未经合规审核;(4)公司未严格根据内部制度要求对微信群消息进行监控管理,未对投资顾问相关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四、合规建议


1.  对于从业人员而言,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2.  对于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而言,应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内控有效性。加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宣传推介活动和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工作,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合规风控意识,妥善处理客户纠纷,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3.  加强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公众号管理,发布信息经合规审核。

4.  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建立微信群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微信群报备管理机制,合规管理人员入群,严格根据内部制度要求对微信群消息进行监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以“监控管理、监督”的方式对微信群进行管理。

5.  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对投资顾问相关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2022年往期链接:

券商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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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证券公司监管处罚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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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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